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8號
原 告 蔡芳茹
被 告 劉舒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查被告於起訴時 之戶籍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謄本在卷 可憑,是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 諸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