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493號
PCEV,113,板小,493,202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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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93號
原 告 謝知辰
被 告 李安璿
訴訟代理人 賴德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安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82,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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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