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保險小字,113年度,1號
PCEV,113,板保險小,1,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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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蔡珮蓉


訴訟代理人 洪嘉俊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張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設在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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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