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 告 徐苑菁
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嗣終止委任)
被 告 沈坤炎
吳陳月英
訴訟代理人 吳炳霖
被 告 李曾水蘭
訴訟代理人 李建太
被 告 康美月
蔡陳秋月
吳鈴卿
鄭江泉
陳燕珠
陳裕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依附表一所示方式,將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及16號房屋頂樓及公共梯間,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二、被告應依附表二所示方式,將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5樓房屋回復原狀。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民國112年12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98%,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03,580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10,7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原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 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頂樓及公共梯間漏水予以修復,並 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0元。嗣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變更 聲明為:㈠被告應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2年4月2 8日之新北土技字第1120001520號鑑定報告十、所示將被告 所有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及16號頂樓及公共梯之漏 水修復至不再漏水狀態為止。㈡被告應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土 木技師公會112年4月28日之新北土技字第1120001520號鑑定 報告十、所示將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 回復原狀。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000元予原告,及自民 事追加被告暨訴之聲明擴張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核原告所為訴之 變更均係基於相同漏水事件所為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 許。
二、被告沈坤炎、吳陳月英、李曾水蘭、康美月、蔡陳秋月、陳 裕美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房屋之所有 權人(下稱16號5樓房屋),經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2年4 月28日之新北土技字第1120001520號鑑定報告(下稱鑑定報 告)內容可知16號5樓房屋之漏水原因即係因14號屋頂層與 公共梯疏於管理與維護,導致屋頂層14號因防水破損而使綠 植大量生長,14號屋頂設置水塔(14號3樓、5樓所有3噸水 塔)導致16號5樓房屋滲水、鋼筋浮突裂隙範圍擴大,兩者 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16號5樓房屋客廳、房間天花板 漏水原因即為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屋頂層、公共梯因缺乏管 理維護,導致防水層失效,以及屋頂設置水塔更催化滲水、 鋼筋浮突裂隙範圍,故區分所有權人自應就共有之屋頂層、 防水層進行修繕,且就原告因此所受損害負擔修繕、賠償之
責。
㈡鑑定報告已明確指出關於本件爭議之16號5樓房屋之漏水原因 及後續修繕方法,且原告受漏水之苦多年,多次嘗試與各區 分所有權人協商、討論,更是在106年時經16號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後自費搭建頂樓鐵皮屋頂,以期解決漏水問題,然, 年久失修,14號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原告請求不理不睬,屋頂 層實為14號與16號所共有,僅搭建16號鐵皮屋頂,仍然抵擋 不住雨水經由14號屋頂入侵牆體,透過牆壁毛細孔滲透至原 告房屋屋頂,無法治本,被告等消極未修復共用之屋頂、公 共梯之行為,顯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213條第1項規定,請求 被告等將原告所有之16號5樓房屋修復至不滲漏水之狀態, 回復損害發生前之狀態。
㈢被告等疏於維護其所有之建築物屋頂層及公共梯間,造成原 告家中客廳牆壁、天花板、房間牆壁天花板漏水,構成侵權 行為。而處理漏水、請人修繕、家中居住之環境潮濕發霉等 ,均會對生活品質有所影響而造成精神上之痛苦,至今滲漏 水狀況持續且加劇,又本件漏水、天花板損壞持續時間尚非 短暫,對原告居住權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侵害情節應屬重 大,爰請求精神慰撫金80,000元。
㈣本件原始被告為14號5樓陳裕美(下簡稱原始被告),誤認屋 頂層專為14、16號住戶管理維護,在原告提起本訴前,曾與 住戶相互協商、溝通,搭建屋頂鐵皮屋頂、遷移水塔以減少 滲漏水狀況,原始被告屢次與原告表示有意願處理,卻從未 見渠出現或是實際參與後續維修屋頂層及公共梯的討論,原 告為敦促原始被告出面協商,甚至於111年6月6日以存證信 函通知原始被告與住戶進行溝通協商,仍未獲理會,又14號 屋頂層上方因14號住戶多年未管理維護,拒絕搭建鐵皮屋頂 減少雨水直接衝擊防水層失效之屋頂,原始被告更是將14號 屋頂層作為自家廢棄盆栽堆放場地,導致屋頂因此滋生雜草 ,甚至有綠樹茁壯,導致樹根向下生長,屋頂層結構遭受更 多更嚴重之破壞,增加屋頂層排水難度,連日大雨積水甚深 ,更讓原告家中滲漏水狀況更加嚴重,原始被告拒絕與其他 住戶進行善意溝通與協商,且因其消極不作為,導致修繕議 題一延再延,擴大原告損害範圍,而14號一至四樓住戶認為 屋頂層為五樓住戶管理維護範疇,亦對原告主張不理不睬, 執此,本件修繕費用應主要可歸責於原始被告與14號1至4樓 其他四名被告,鑑定報告亦持相同看法,依上開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規定,本件修繕費用應由原始被告 與14號其他四名被告負擔8成修繕費用,以衡平14號與16號
住戶之雙方責任。
㈤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民法第767條第1 項中段、第1項後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2項、第21 3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變更後訴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㈠沈坤炎:伊係一樓住戶,認為沒有修繕樓梯間之義務,但如 果價格合理也是可以同意分攤。
㈡吳陳月英、李曾水蘭:認為鑑定報告估定之漏水修繕費用過 高。
㈢康美月:願意分攤樓梯間修繕部分,但就原告住家內之回復 原狀不同意。
㈣吳鈴卿:14號5樓之前有改過管線,本件應由14號5樓(即被 告陳裕美)負責。
㈤鄭江泉:本件只要14號5樓(即被告陳裕美)加蓋就不會漏水 了。
㈥陳燕珠:頂樓為兩造居民所共有,加蓋鐵皮屋頂需要兩造屋 主同意,又兩造所有房屋為屋齡近40年的房屋,經過歲月自 然老化所生之壁癌、斑駁、漏水等相關問題,皆為老舊公寓 無可避免問題,原告要求其他住戶幫忙翻修,實不合理,且 認為可以在14樓搭鐵皮防水即可。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所有16號5樓房屋之客廳及房間天花板有多處漏水 情形,且漏水原因係因公共梯間疏於維護修繕所致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16號5樓及梯間照片、LINE對話紀錄、估價單 等件為據,被告就原告就前開證據之形式真正並未爭執,然 以前揭情詞置辯。
㈡經本院委請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就漏水原因、漏水 必要修繕費用及回復原狀必要費用等情進行鑑定。經鑑定機 關記載鑑定結果如下:
⒈本會鑑定人於112年3月8日初勘現場會同原告指明標的物16 號5樓客廳牆壁天花板、房間牆壁天花板等漏水痕跡,同 年4月8日早上10時於現場會勘調查,並模擬降雨事件(進 行淋灑測試,含公共梯間牆面、屋突水箱下方及14、16號 屋頂層公共梯範圍地坪等),會勘期間即發現水已入侵至 標的物16號5樓房屋之客廳天花板,於下午13時於標的物1 6號5樓客廳天花裂縫處產生滴水(看得到水滴)及接漏水的 情形。
⒉標的物公共梯屋突水箱下方大面積剝落且鋼筋外露,標的 物14號、16號公共梯牆面開裂且溼漬、壁癌顯著嚴重,經
由本會鑑定人會同防水技術人員,在公共梯、標的物天花 板等測點,經高週波水份計量測,表面含水量高達7.5〜10 %,已逾天然含水率6%至全飽和12%,即天然含水率與吸水 率接近飽和,另以紅外線熱影像拍攝亦呈現潮溼色階變化 。由於屋頂層防水老化嚴重,甚至長出了1公尺以上的綠 植、雜草,現場因連日下雨亦有積水現象。由漏水現象推 論其源頭,係因公共梯周圍牆面開裂、屋頂層防水層破損 ,樓板蓄水飽和、既有裂縫加劇,肇致標的物5樓(即原告 所在樓層)天花板裂縫產生漏水;標的物16號屋頂層後續 增建遮雨鐵棚架,漏水確有較少,但降雨事件仍有持續漏 水現象。由此推論,標的物14號屋頂層與公共梯防水層失 效,重力水流持續入侵至牆體、樓板經由粉刷層毛細孔滲 透至樓下(即5樓頂版),致使水泥構體吸水至飽和,難 以快速除潮解溼,甚至有滴水狀況,因此公共梯牆面常年 潮濕已產生全面性壁癌,兩側門框開裂、鋼筋外露。此外 ,標的物屋頂層因防水破損而綠植大量生長,分佈於14號 屋頂層,由屋頂設置水塔相對於標的物滲水、鋼筋浮突裂 隙範圍,亦有其因果關係。屋頂層與公共梯明顯疏於管理 與維護。
⒊本棟建物屋頂層老化嚴重,5樓客廳公共梯範圍,屋内飽受 漏雨困擾,會勘是日尚以容器接水。另,滲漏水亦可能引 發漏電問題(標的物房間4前),滲水的痕跡由公共梯牆面 一路綿延至客廳天花板,穿越照明電箱,因此若後續屋內 持續漏水,可能造成斷電或照明短路的情況發生。然而僅 由5樓修繕難以徹底解決漏水問題。為避免雨水仍會順著 原建物老化開裂的地方滲進樓板繼而流至5樓天花板,屋 頂層後續應建立四周排水,5樓天花板等裂縫應先灌注環 氧樹脂(EPOXY)以完全填充既有裂隙,以1:2防水水泥砂粉 刷,再重新披土油漆。標的物14號屋頂層防水層應全面拆 除(含屋頂隔熱磚與綠植移除),重新施作防水處理(至少 24小時積水試驗)。標的物14號、16號公共梯部分,水塔 頂板混凝土剝落鋼筋鏽蝕需進行補強修復,公梯外牆防水 處理(含裂缝修補)。屋頂層與公共梯(本楝公寓共有), 建議可啟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即公共維修資金),或由 本棟所有住戶共同修繕。
㈢依前開鑑定結果,足認原告主張其所有16號5樓房屋確有漏水 損害,且原因與公共梯間及屋頂層長期疏於維護修繕有關, 衡以公共梯間及屋頂層並非各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核 屬兩造間之共有部分,被告就此亦不爭執,是原告依此請求 被告依鑑定報告十、所記載建議修復方式進行漏水修繕,自
屬有據。又鑑定報告業就16號5樓所屬同棟14號、16號公共 梯間及屋頂層為進行漏水修繕所應必要進行之修繕項目及估 定費用詳列如鑑定報告附件七(即本判決附表一)所示,是 原告請求被告應依本判決附表一所示方式,將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及16號房屋頂樓及公共梯間,修復至不漏水 狀態,應屬有理。
㈣原告請求維修16號5樓部分: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16號5樓發生漏水情事,漏水 之情形、範圍、位置及發生漏水原因,均經本院認定如前, 被告為同棟公寓之所有權人,就16號5樓同棟公寓之共用區 域負有修繕、管理、維護之責,然疏於維護致16號5樓房屋 受有漏水損害,則原告為16號5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就16號5 樓房屋上述漏水情形所生財物損害,自屬財產權遭受侵害, 被告自得請求被告回復原狀。又鑑定報告業就16號5樓房屋 回復原狀之維修項目及預估費用詳列如鑑定報告附件七(即 本判決附表二)所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依本判決附表 二所示方式,將16號5樓房屋回復原狀,亦屬有據。 ㈤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8萬元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 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原告主張其因公共梯間及頂樓漏水致16號5樓房 屋漏水之情形,業據其提出系爭16號5樓房屋屋內照片為證 ,堪認原告之居住安寧因長期漏水狀況受到侵害,並承受相 當之痛苦,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 酌兩造為同棟公寓鄰居、漏水情形之持續期間及造成損害之 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60,000元為 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民事追 加被告暨訴之聲明擴張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即11 2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民法 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項後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213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第195條之規定,請求如 主文第1至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 擔保,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一:
編號 工程項目及說明 單位 數量 單價 復價 備註 1 屋頂層既有隔熱磚清除-14號 ㎡ 103 600 61,800 含屋頂綠植移除 2 屋頂層地坪重新鋪設隔熱磚-14號 ㎡ 103 756 77,868 約2,500元/坪 3 屋頂層地坪防水處理-14號 ㎡ 106.8 3,000 320,400 女兒牆泛水(0.2m) 4 水塔頂板混凝土剝落鋼筋鏽蝕修復 m 15.5 3,500 54,285 5 公梯外牆防水處理(含裂縫修補) ㎡ 75.3 2,500 188,250 6 24小時積水試驗 式 1 5,000 5,000 7 屋頂層既有水塔與管線復位(水電技工)-14號 工 2 3,500 7,000 8 假設工程(施工架及安全設備) 式 1 50,000 50,000 9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 式 1 22,940 10 稅捐及管理費 式 1 118,125 總計(新臺幣) 766,000 附表二:
編號 工程項目及說明 單位 數量 單價 復價 備註 1 拆除原有裝修表層 ㎡ 20 254 5,080 濕漬與鋼筋浮突裂隙範圍 2 平頂及牆刷水泥漆(一底二度) ㎡ 47.6 264 12,566 含披土 3 坪頂1:2防水水泥砂漿(粉刷層) ㎡ 32.6 773 25,200 客廳 4 平頂裂縫灌注EPOXY(環氧樹脂) m 20 1,420 28,400 房間4與客廳 5 傢俱(燈具)電箱復原(技術工) 工 1 3,500 3,500 含材料與工資 6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 式 1 3,000 7 稅捐及管理費 式 1 12,076 總計 84,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