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3435號
PCEV,112,板簡,3435,2024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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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35號
原 告 黃凱莉
被 告 陳金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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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