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3290號
PCEV,112,板簡,3290,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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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290號
原 告 王昱
被 告 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奇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奇霖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5,077(
下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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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