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80號
原 告 黃美甄(原名黃思瑜)
被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蔡予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原告在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自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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