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47號
原 告 張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珍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98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