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2年度,93號
PCEV,112,板建簡,93,2024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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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正賢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6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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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