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4478號
PCEV,112,板小,4478,2024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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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478號
抗 告 人 蔡志謙
相 對 人 鍾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業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元,原裁定以原告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顯有違誤,抗告人之抗告自有理由,本院 自應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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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