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992號
PCEV,112,板小,3992,2024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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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992號
上 訴 人 陳耀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洲公園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3,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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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