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林黃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維、王美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1,63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