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聲字,113年度,1號
PCEM,113,板秩聲,1,2024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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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聲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陳萬澄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之處分(新
北警中刑字第112516757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位內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 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9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位關 於罰鍰金額之記載為顯然錯誤,惟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並 無影響,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依職權 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備註 1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5元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9行 2 裁處罰款1,005元 裁處罰鍰1,500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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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