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3年度,233號
TPSV,113,台聲,233,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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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王
澤炎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振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慧芬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
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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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