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協力處理殯葬事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3年度,144號
TPSV,113,台聲,144,20240220,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間請求協力處理殯葬事宜(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本
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毋庸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31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