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3年度,115號
TPSV,113,台聲,115,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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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杜東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63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須表明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
由及如何合於該款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
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
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
度台聲字第216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
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謂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88條
規定應予廢棄,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
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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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