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 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對於本 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均未預 納裁判費;其中編號1、5(110年度台聲字第2762號)部分 ,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參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命補正,逕 認其聲請再審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