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一太事務機器行等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依職權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1年度,2255號
TPSV,111,台聲,2255,2024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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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停止執行聲請
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一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五五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對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其陳報之送達地址,經本院囑託駐新加坡代表處為送達,因該址查無聲請人而無法送達,依上開規定,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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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