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19號
抗 告 人 方景立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
0年11月1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847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方景立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847號裁定予以駁回。則抗告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再行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