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3年度,636號
TPSM,113,台上,636,20240229,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陳慶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707
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 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所認定上訴人陳慶洲有如第一審判決事 實欄所載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以及所犯罪名, 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此所處之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明 示有關施用第一級毒品,僅就量刑一部在第二審之上訴,已 詳細敘述第一審判決就此之量刑,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之理 由。核其所為論斷,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自形式上 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並無將海洛因流入市面或造成海洛因 擴散,犯罪情節顯屬輕微。且施用海洛因具有成癮後難以根 治戒除特性,上訴人自行前往戒癮治療,應受嘉許。又上訴 人尚有罹癌之母親需照料,身心承受巨大壓力,其犯罪情狀 於客觀上有顯可憫恕之處。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 減輕其刑,致量刑過重,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四、惟按:關於刑之量定及刑法第59條關於犯情可憫、情輕法重 而酌量減輕其刑的規定,均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的事 項,法院除就具體個案犯罪,斟酌其情狀,有無可堪憫恕之 外,並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罪 責因素後,予以整體評價,而為科刑輕重標準的衡量,使罰 當其罪,以實現刑罰權應報正義,並兼顧犯罪一般預防與特



別預防之目的,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或明顯濫用 其權限情形,即不得單憑主觀,任意指摘為違法,而據為合 法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原判決以上訴人所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累犯規定,以及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先加重後予以 減輕其刑後,倘處以法定最低度刑,尚無情輕法重、情堪憫 恕之情事,而無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並敘 明:第一審審酌上訴人前因施用毒品之行為而受觀察勒戒之 處遇,猶未能杜絕海洛因之誘惑,再次施用海洛因,足見其 自制力薄弱,念及其施用海洛因僅在求一己快感,且於犯後 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包括上訴理由所指家庭狀況等一 切情狀,而為量刑,已詳予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 客觀上並無濫用裁量權限或輕重失衡之情形等旨,因認第一 審所為量刑適當,而予維持。既未逾越法定刑,亦無明顯濫 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之情形,核屬事實審法院量刑裁量職 權之適法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至上訴意旨所指他案量 刑之例,涉及個案情節、量刑因子各有不同,尚難比附援引 ,遽指原判決違反平等原則。
五、綜上所述,上訴意旨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 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 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本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上訴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且第一、二審均為有罪 判決,依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之刑 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9款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已修 正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惟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 之16第2項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通 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已繫屬 於各級法院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本件於前 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依上述說明,自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併予敘明。另原判決關於論處上訴人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部分,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附此 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錢建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