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12年度,35號
IPCA,112,行專訴,35,20240229,3

1/2頁 下一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2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
民國113年2月2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FAMILYMART CO.,LTD.
代 表 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
徐念懷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徐瑞甫
參 加 人 張芥華
訴訟代理人 陳政大專利師
陳學箴專利師
廖韋齊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2
年6月15日經訴字第112173036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
經本院命參加人參加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爭訟概要:
  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25日以「紅利管理系統及其方法」向被 告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107125754號審查准予專利,並 發給發明第I75408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共11項)。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 條第2項規定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11年12月15日( 111)智專三㈡04194字第111212390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請求項1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12年6月15日以經訴字第11 217303640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予以駁回,原告 不服提起本訴。本院認為本件判決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院 卷第169至170頁)。
貳、原告主張及聲明:
一、系爭專利係直接傳送條碼資料予行動終端裝置,與證據1係 傳送連結網址不同,且系爭專利可避免如證據1之連結網址 發生故障之不便利或使用者對連結網址存疑而降低兌換意願 等情事,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誤以為證



據1之「伺服器至資料庫中偵測與兌換條碼相同之條碼」即 等同於系爭專利之「第一伺服器根據確認訊息辨識出對應之 第二條碼資料」,對於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顯有誤解。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並非證據1的簡單變更,系爭專 利具有避免條碼被破解,提高安全性的不可預期功效,具有 進步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3]段雖未記載「避免條碼之 編碼規則被破解」相關內容,然此可由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系爭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 記載內容推導。又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1、7具有進步性之情 況下,其餘附屬項亦具有進步性。
三、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參、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7及各附屬項均無界定「直接傳送條碼資 料與行動終端裝置」特徵,而係界定「其中該行動終端裝置 用以接收該第一條碼資料」,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5]段第 5至6行明確揭露「行動終端裝置150係透過簡訊或電子郵件 接收第一條碼資料D1,但接收方式並不以此為限」,顯然與 證據1透過網址傳送之差異並非明顯,且證據1亦達成使行動 終端裝置接收第一條碼資料之相同功效。其次,系爭專利僅 界定「第一伺服器根據確認訊息辨識出對應之第二條碼資料 」,故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引用證據1說明書第[0025]、[0034 ]段揭示「伺服器10之驗證模組117在接收兌換條碼後,至資 料庫120中偵測儲存於資料庫120中之多個條碼中,是否有與 兌換條碼相同之條碼」內容與之比對並無違誤,況原處分與 訴願決定均已詳實比對系爭專利所有請求項界定技術特徵, 並無漏未審酌情事。
二、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第[0003]段僅記載「以紅利優惠活 動為例,業者會以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紅利條 碼至消費者的行動終端裝置。消費者可根據紅利條碼列印出 紅利兌換券,再前往業者的營業門市兌換商品或服務。然而 ,對於業者與消費者而言,此一方式仍不夠便利與完善,紅 利管理系統及紅利管理方法仍有許多可改良之空間」,並無 載述原告所稱「避免條碼之編碼規則被破解」相關內容,縱 使系爭專利具有如原告所稱能推導功效,然依系爭專利說明 書第[0011]至[0014]段條碼主要編碼規則「時間代碼、交易 代碼、辨識代碼及檢核碼」均為證據1所揭露,原告主張相 較於證據1實無產生無法預期功效。
三、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肆、參加人陳述及聲明: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為「其中該行動終端裝置用以接



收該第一條碼資料」,並未記載「直接傳送條碼與行動裝置 」,亦未限制「第一條碼資料」的形式為何,證據1圖3、圖 4及說明書第[0023]段之記載,已揭示系爭專利前述技術特 徵。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之技術在進行兌換時亦需要 根據第一條碼資料經由連接網路向第一伺服器發送一兌換訊 息,當行動裝置、連接網路故障或第一伺服器等任一發生故 障時,亦會有無法進行兌換程序,造成使用者不便利之情形 ,並未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7]、[0019]及[0026]段之特徵未記載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原告不當引入不可採。系爭專利說明 書並無記載原告所稱根據第一條碼資料辨識出第二條碼資料 ,原告引入說明書所未記載之內容,違反請求項解釋原則。 而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3]、[0006]段內容,可知系爭專 利所要解決之問題在於消費者可根據紅利條碼列印出紅利兌 換券,再前往業者營業門市兌換商品或服務的方式不夠便利 的問題,並非在於原告所主張之避免條碼的編碼規則被破解 ,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並未記載原告所述第二條碼資料僅 傳送給交易裝置但不會傳送給行動終端裝置。依系爭專利記 載之兌換流程,第二條碼資料的編碼規則不會提高系爭專利 請求項1系統之安全性,證據1圖3、圖4及說明書第[0021]段 記載,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兩個條碼的技術手段。又系 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中,並未記載原告所述第二條碼僅傳送 給交易裝置但不會傳送給行動終端裝置,相較於證據1並無 無法預期之功效。
三、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伍、爭點(本院卷第251頁): 
一、證據1及證據2之結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 進步性?
二、證據1及證據2之結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8 、9、11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1、證據2及證據3之結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10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1、證據2、證據4及證據5之結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陸、本院判斷:  
一、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7年7月25日,於110年9月28日經審定准 予專利(審定卷第23頁、第84頁),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原 因,應以核准審定時之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1日 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斷。而核准時專利法 第22條第2項規定: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 利。再依同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發明有違反第22條規 定之情事,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準 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情事 ,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參加人附具證據證明之。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本院卷第369至388頁) ㈠技術內容:
  一種紅利管理系統,包含第一伺服器、行動終端裝置以及交 易裝置。第一伺服器儲存有第一條碼資料及第二條碼資料。 第一條碼資料之代碼數量小於第二條碼資料之代碼數量。行 動終端裝置用以接收第一條碼資料,且將第一條碼資料上傳 至第二伺服器。當行動終端裝置向第一伺服器發送兌換訊息 時,第一伺服器將第一條碼資料轉換成兌換條碼,並回傳給 行動終端裝置。當交易裝置擷取兌換條碼並傳送確認訊息給 第一伺服器時,第一伺服器根據辨識出對應之第二條碼資料 ,且將第二條碼資料傳送給交易裝置(系爭專利[發明摘要] ,本院卷第371頁)。  
㈡主要圖式: 

第1圖:根據部分實施例繪示之紅利管理系統示意圖  
 ㈢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1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7為 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內容如下: ⒈請求項1:一種紅利管理系統,包含:一第一伺服器,至少儲 存有一第一條碼資料及一第二條碼資料,其中該第一條碼資 料對應於該第二條碼資料,且該第一條碼資料之代碼數量小 於該第二條碼資料之代碼數量,該第一條碼資料由交易代碼 、時間代碼、識別代碼及檢核碼組成,該時間代碼用以記錄 一紅利兌換時間;一行動終端裝置,包含一顯示器,其中該 行動終端裝置用以接收該第一條碼資料,且將該第一條碼資 料上傳至一第二伺服器,當該行動終端裝置根據該第一條碼 資料,向該第一伺服器發送一兌換訊息時,該第一伺服器將 該第一條碼資料轉換成一兌換條碼,並傳送該兌換條碼給該 行動終端裝置,使該顯示器顯示出該兌換條碼;以及一交易 裝置,包含一掃描器,用以擷取該兌換條碼,並傳送一確認 訊息給該第一伺服器,其中,該第一伺服器根據該確認訊息 ,辨識出對應之該第二條碼資料,且將該第二條碼資料傳送 給該交易裝置,其中該第二條碼資料不傳送給該行動終端裝 置。




⒉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紅利管理系統,其中該行動終端 裝置更包含一行動支付應用程式介面,用以將該第一條碼資 料上傳至該第二伺服器。
⒊請求項3:如請求項1所述之紅利管理系統,其中該第一條碼 資料為一段式條碼。
⒋請求項4:如請求項1所述之紅利管理系統,其中該第二條碼 資料至少包含一兌換項目代碼,用以記錄一紅利兌換商品或 一紅利兌換服務的名稱。
⒌請求項5:如請求項1所述之紅利管理系統,其中該行動終端 裝置更包含一全球定位系統單元,用以取得一位置資訊;當 該第二伺服器根據該位置資訊,判斷該位置資訊與一營業據 點位置的距離小於一設定值時,該第二伺服器透過該行動終 端裝置,在該顯示器上顯示一提醒訊息。
⒍請求項6:如請求項1所述之紅利管理系統,更包含:一第三 伺服器,儲存有相同之該第一條碼資料及該第二條碼資料, 且用以傳送該第一條碼資料給該行動終端裝置。 ⒎請求項7:一種紅利管理方法,包含:透過一第一伺服器,將 一第一條碼資料對應於一第二條碼資料,其中該第一條碼資 料之代碼數量小於該第二條碼資料之代碼數量,該第一條碼 資料由交易代碼、時間代碼、識別代碼及檢核碼組成,該時 間代碼用以記錄一紅利兌換時間;透過一行動終端裝置,接 收該第一條碼資料;透過該行動終端裝置,將該第一條碼資 料上傳至一第二伺服器;透過該行動終端裝置,向該第一伺 服器發送一兌換訊息,且接收該第一伺服器傳來之一兌換條 碼;透過一交易裝置,根據該兌換條碼傳送一確認訊息給該 第一伺服器;以及透過該第一伺服器,根據該確認訊息辨識 出對應之該第二條碼資料並將該第二條碼資料傳送給該交易 裝置,其中該第二條碼資料不傳送給該行動終端裝置。 ⒏請求項8:如請求項7所述之紅利管理方法,其中該行動終端 裝置透過一行動支付應用程式介面,將該第一條碼資料上傳 至該第二伺服器。
⒐請求項9:如請求項7所述之紅利管理方法,其中該確認訊息 包含該紅利兌換時間,且該紅利管理方法更包含:判斷當前 時間是否超過該確認訊息中之該紅利兌換時間;以及在當前 時間並未超過該確認訊息中之該紅利兌換時間的情況下,辨 識出對應之該第二條碼資料。
⒑請求項10:如請求項7所述之紅利管理方法,更包含:比較該 行動終端裝置之一位置資訊與一營業據點位置的距離;以及 當該位置資訊與該營業據點位置的距離小於一設定值時,透 過該第二伺服器及該行動終端裝置,顯示一提醒訊息。



⒒請求項11:如請求項7所述之紅利管理方法,其中該第一條碼 資料為一段式條碼。    
三、舉發證據說明  
㈠證據1為104年7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TWM504291U號「禮品贈送 系統與禮品管理系統」專利案(乙證1卷第58至72頁),其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7年7月25日),可為系爭專利 先前技術。主要圖式如下:

第1圖:證據1實施例之禮品贈送系統概要方塊圖

第3圖:證據1顯示螢幕顯示序號與條碼資訊之實施例示意圖 
第4圖:證據1行動裝置顯示兌換訊息之實施例示意圖  
 ㈡證據2為102年10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TW201342282A號「由無 線通訊賦能的促銷與商業交易」專利案(乙證1卷第30至57 頁),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先前技 術。主要圖式如下:

第3圖:證據2系統方塊圖
     
     
㈢證據3為102年7月1日公開之我國第TW201327447A1號「於手持 式電子裝置上顯示優惠證明之方法及系統、取得優惠的方法 」專利案(乙證1卷第19至29頁),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 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主要圖式如下:  
圖3:證據3執行方法之流程圖

㈣證據4為104年7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TWM505659U號「電子票券 優惠系統」專利案(乙證1卷第8至18頁),其公告日早於系 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主要圖式如下:
第1圖:證據4電子票券優惠系統之示意圖
  
㈤證據5為106年9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TWM548842U號「優惠折扣 管控裝置」專利案(乙證1卷第1至7頁),其公告日早於系 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主要圖式如下:




圖1:證據5優惠折扣管控裝置示意圖   


圖3:證據5於電子裝置上顯示唯一碼示意圖 
四、爭點分析  
㈠證據1及證據2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 性:
⒈證據1說明書第[0006]、[0019]段及第1圖揭示一種禮品贈送 系統,包括:一伺服器10以及一行動裝置20;活動贈禮資料 為活動名稱、兌換期限、禮品分類設定、禮品項目、每組序 號單位、序號數量等,亦可增加兌換地點等資訊;禮品分類 設定可包括禮品及抵用金,每組序號單位可為禮品之禮品數 量,或抵用金的可抵用金額,證據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紅利管理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一種紅利管理 方法」之技術特徵。
⒉證據1說明書第[0015]段揭示「禮品贈送系統包括一伺服器10 」、第[0016]段揭示「伺服器10包括一設定模組112、一產 出模組113、一資料庫120」、第[0021]段揭示「產出模組11 3根據設定模組112接收的活動贈禮資料產生複數序號及複數 條碼;每一條碼是對應至一個序號,每一序號為不重複的唯 一碼,每一序號可包含一序號流水號及一對應的序號檢查碼 ,對應每一序號之條碼可為二段式條碼,其中第一段條碼為 對應序號之條碼,第二段條碼可為密碼、檢查碼、或對應禮 品項目之代碼」、第[0022]段揭示「上述活動贈禮資料、序 號、條碼及網頁,皆會儲存於資料庫120中,並且在資料庫1 20中能預先儲存一內容設定。其中,內容設定可包含活動名 稱、兌換期限、禮品項目、禮品數量、兌換地點等等資訊」 、第[0037]段揭示「在伺服器10之設定模組112所接收之活 動贈禮資料可包括兌換期限」;又證據1第3圖揭示「該些序 號之代碼(00000000184)數量(11)小於該些條碼資料之 代碼(1000000000000001xxxxxxxxxx)數量(26)」及「該 些序號具有對應的禮贈活動代碼M0001」、第4圖揭示「傳送 至行動裝置的兌換訊息包含禮贈活動代碼M0001」。其中, 證據1之「序號」、「條碼」、「序號流水號」、「序號檢 查碼」可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第一條碼資料」 、「第二條碼資料」、「識別代碼」、「檢核碼」,而由證 據1第3圖、第4圖之「禮贈活動代碼M0001」,可知證據1之 序號對應禮贈活動代碼,即該序號亦可包含對應的禮贈活動 代碼,因此該禮贈活動代碼可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



之「交易代碼」。又證據1已揭示活動贈禮資料可包括兌換 期限,且伺服器的產出模組係根據設定模組接收的活動贈禮 資料產生複數序號及複數條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自可依需求在序號中設置一時間代碼,用以紀錄兌換期 限,故證據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第一伺服器,至少 儲存有一第一條碼資料及一第二條碼資料,其中該第一條碼 資料對應於該第二條碼資料,且該第一條碼資料之代碼數量 小於該第二條碼資料之代碼數量,該第一條碼資料由交易代 碼、時間代碼、識別代碼及檢核碼組成,該時間代碼用以記 錄一紅利兌換時間」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透過一第一伺服 器,將一第一條碼資料對應於一第二條碼資料,其中該第一 條碼資料之代碼數量小於該第二條碼資料之代碼數量,該第 一條碼資料由交易代碼、時間代碼、識別代碼及檢核碼組成 ,該時間代碼用以記錄一紅利兌換時間」之技術特徵。 ⒊證據1說明書第[0015]段揭示「禮品贈送系統包括一伺服器10 、一行動裝置20以及一服務式端點銷售系統(POS)收銀機3 0,行動裝置20具有一顯示螢幕並能顯示資訊」、第[0023] 段揭示「合成模組115則根據各序號及內容設定產生一兌換 訊息,其中兌換訊息具有根據多個序號中之一而產生之一連 結網址,並且連結網址提供與對應相同序號之網頁的連結。 連結網址中可包含對應於活動名稱之活動代號及各序號等以 英文及數字所組成之資訊。輸出模組116則經由網路40發送 兌換訊息,在此即是經由網路40將兌換訊息發送至行動裝置 20」、第[0024]段揭示「行動裝置20在接收具有連結網址之 兌換訊息後,可根據連結網址接收並顯示來自伺服器10對應 之網頁,並顯示網頁中之條碼……舉例來說,行動裝置20接收 兌換訊息後,在顯示螢幕上顯示兌換訊息,使用者可經由點 擊連結網址以接收來自伺服器10中對應連結網址之網頁。接 著在行動裝置20之顯示螢幕上即顯示網頁及網頁中所具有之 條碼」,可知證據1已揭示「伺服器傳送包含根據序號產生 之連結網址的兌換訊息至行動裝置」、「行動裝置可經由點 擊連結網址向伺服器發送網頁請求訊息」、「伺服器基於該 連結網址回傳具有條碼之網頁給行動裝置並顯示」,可分別 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行動終端裝置用以接收該第一條 碼資料」、「向該第一伺服器發送一兌換訊息」、「第一伺 服器將該第一條碼資料轉換成一兌換條碼,並傳送該兌換條 碼給該行動終端裝置」,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透過一 行動終端裝置,接收該第一條碼資料」、「向該第一伺服器 發送一兌換訊息」、「接收該第一伺服器傳來之一兌換條碼 」,故證據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行動終端裝置,包



含一顯示器,其中該行動終端裝置用以接收該第一條碼資料 ,當該行動終端裝置根據該第一條碼資料,向該第一伺服器 發送一兌換訊息時,該第一伺服器將該第一條碼資料轉換成 一兌換條碼,並傳送該兌換條碼給該行動終端裝置,使該顯 示器顯示出該兌換條碼」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透過一行動 終端裝置,接收該第一條碼資料;透過該行動終端裝置,將 該第一條碼資料上傳至一第二伺服器;透過該行動終端裝置 ,向該第一伺服器發送一兌換訊息,且接收該第一伺服器傳 來之一兌換條碼」之技術特徵。
⒋證據1說明書第[0015]段揭示「禮品贈送系統包括一伺服器10 、一行動裝置20以及一服務式端點銷售系統(POS)收銀機3 0」;第[0025]段揭示「使用者在兌換禮品時,可至便利超 商出示顯示有條碼之行動裝置20,店員藉由收銀機30掃描行 動裝置20所顯示之網頁中的條碼,並且傳送條碼至伺服器10 ,以及接收由伺服器10傳送之一兌換成功信號或一兌換失敗 信號……POS收銀機30可具有條碼掃描模組31……條碼掃描模組3 1可為一條碼掃描器」。其中,證據1之「服務式端點銷售系 統(POS)收銀機」、「傳送條碼」可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 求項1、7之「交易裝置」、「傳送一確認訊息」,故證據1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交易裝置,包含一掃描器,用 以擷取該兌換條碼,並傳送一確認訊息給該第一伺服器」與 系爭專利請求項7「透過一交易裝置,根據該兌換條碼傳送 一確認訊息給該第一伺服器」之技術特徵。
⒌證據1說明書第[0033]段揭示「禮品管理系統之伺服器10可更 包括一驗證模組117」、第[0034]段揭示「驗證模組117亦連 接至資料庫120,且驗證模組117可經由網路42接收來自POS 收銀機30所傳送之一兌換條碼。在此為方便說明,是將行動 裝置20上所顯示欲用來兌換禮品之條碼命名為兌換條碼。驗 證模組117在接收兌換條碼後,至資料庫120中偵測儲存於資 料庫120中之多個條碼中,是否有與兌換條碼相同之條碼。 若資料庫120中儲存有與兌換條碼相同之條碼,則驗證模組1 17進一步判斷一兌換條件是否有被滿足。當兌換條件亦滿足 時,驗證模組117經由網路42傳送兌換成功信號至POS收銀機 30」、第[0025]段揭示「POS收銀機30之處理器32在透過網 路42接收伺服器10傳送之兌換成功信號或兌換失敗信號後, 可以經由顯示單元33來顯示該些信號」;再者,依證據1說 明書第[0034]、[0025]段內容並未揭示伺服器偵測出與兌換 條碼相同之條碼及兌換條件被滿足後將兌換成功信號或兌換 失敗信號傳送給該行動裝置,且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當可依使用需求決定傳送或不傳送兌換成功信號或



是兌換失敗信號給行動裝置。是以,證據1之「驗證模組至 資料庫偵測是否有與兌換條碼相同之條碼」可分別對應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伺服器根據該確認訊息,辨識出對應 之該第二條碼資料」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透過該第一伺 服器,根據該確認訊息辨識出對應之該第二條碼資料」;另 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7]段記載「在擷取到兌換條碼後, 交易裝置130傳送確認訊息給第一伺服器110。第一伺服器11 0能根據確認訊息,辨識出對應之第二條碼資料D2,以得知 消費者欲使用的紅利優惠。同時,第一伺服器110會將第二 條碼資料D2傳送給交易裝置130,以供店員確認紅利優惠內 容」,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7「將該第二條碼資料傳送給 該交易裝置」之功能係供店員確認紅利優惠內容,而前述證 據1揭示伺服器傳送兌換成功信號或是兌換失敗信號給POS收 銀機並為顯示亦係供店員做相關確認,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為使店員做相關確認,自可將兌換成功信號或 是兌換失敗信號包含條碼之相關資料,故證據1之「POS收銀 機接收之兌換成功信號或兌換失敗信號」可分別對應系爭專 利請求項1、7之「第二條碼資料傳送給該交易裝置」,據此 ,證據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該第一伺服器根據 該確認訊息,辨識出對應之該第二條碼資料,且將該第二條 碼資料傳送給該交易裝置,其中該第二條碼資料不傳送給該 行動終端裝置」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以及透過該第一伺服 器,根據該確認訊息辨識出對應之該第二條碼資料並將該第 二條碼資料傳送給該交易裝置,其中該第二條碼資料不傳送 給該行動終端裝置」之技術特徵。
⒍證據1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7「行動終端裝置……將該第一 條碼資料上傳至一第二伺服器」之技術特徵。惟查,證據2 說明書第[0044]段揭示「在各種具體實施例中,裝置優惠券 資料庫可被放置於行動裝置350的外部,諸如外部硬驅動機 或可移除式記憶體中。在其他具體實施例中,所收集的優惠 券被儲存於儲存在雲端中的優惠券資料庫中。在行動運算裝 置接收到優惠券資訊之後,優惠券資訊可被行動運算裝置藉 由接收器傳至以雲端為基礎的優惠券資料庫」,可分別對應 系爭專利請求項1、7「行動終端裝置……將該第一條碼資料上 傳至一第二伺服器」之技術特徵。
⒎證據1與證據2同屬伺服器發送電子型式兌換券相關技術領域 ,皆利用行動裝置從伺服器接收兌換資訊,再由讀取裝置讀 取該資訊以兌換禮品或優惠,因此證據1及證據2之技術內容 的功能與作用具有共通性,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自可依證據1及證據2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全



部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1及證據2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8、9、1 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及證據2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 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8分別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附屬 項,其進一步界定內容如前所示,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 具進步性理由已如前述。依據證據1第4圖所示第一應用程式 管理包含序號的兌換訊息,可知證據1已揭示行動裝置包含 第一應用程式,可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行動支 付應用程式介面」,又前述證據2說明書第[0044]段已揭示 行動裝置可將所收集的優惠券儲存在雲端中的優惠券資料庫 ,可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將該第一條碼資料上 傳至該第二伺服器」,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自可將證據1所述包含序號的兌換訊息,利用該行動裝置的 第一應用程式將其儲存於雲端的資料庫,是證據1及證據2已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8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基上, 證據1及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全部技術特徵,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1及證據2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1不具進步 性:系爭專利請求項3、11分別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附 屬項,其進一步界定內容如前所示,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7 不具進步性理由已如前述。依據前述證據1說明書第[0021] 段、第3圖及第4圖所揭示每一序號為不重複的唯一碼且對應 每一序號之條碼係由二個一段式條碼組成之二段式條碼,其 中第一段條碼為對應序號之條碼,可知證據1所揭示之序號 為一段式條碼,是證據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11所進一 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基上,證據1及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 求項3、11之全部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11不具進 步性。
⒊證據1及證據2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進一步界 定內容如前所示,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理由已如 前述。依據前述證據1說明書第[0021]段所揭示對應每一序 號之條碼可為二段式條碼,其中第二段條碼可為對應禮品項 目之代碼,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兌換項目代碼」, 是證據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基上,證據1及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全部技術特 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1及證據2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附屬項,其進一步界



定內容如前所示,而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理由已如 前述。查證據1說明書第[0037]段揭示「在一些實施例中, 兌換條件可更包括接收兌換條碼之一兌換日期是否仍於條碼 所對應之兌換期限內。如前所述,在伺服器10之設定模組11 2所接收之活動贈禮資料可包括兌換期限。驗證模組117可偵 測接收兌換條碼之兌換日期,並判斷兌換日期是否仍在兌換 期限,若仍在兌換期限內,即滿足兌換條件」,另依據前述 證據1說明書第[0034]段所揭示驗證模組會至資料庫偵測是 否有與兌換條碼相同之條碼並進一步判斷一兌換條件是否有 被滿足且當兌換條件滿足時,驗證模組傳送兌換成功信號至 POS收銀機,其中證據1之「兌換日期」、「兌換期限」可對 應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當前時間」、「紅利兌換時間」, 再者,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證據1所揭示 內容,亦可簡單變更該伺服器在兌換日期沒有超過兌換期限 的情況下,再偵測與兌換條碼相同之條碼,是證據1已揭示 系爭專利請求項9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基上,證據1及 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全部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 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1、證據2及證據3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10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5、10分別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附屬項, 分別進一步界定內容如前所示,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 進步性理由已如前述。查證據3說明書第8頁第8至23行揭示 「步驟S13—手持式電子裝置1的GPS模組11擷取一其所在位置 的第一座標資訊,控制模組13透過通訊模組14上傳該第一座 標資訊至伺服器2。步驟S14—伺服器2透過通訊單元21接收該 第一座標資訊,並由處理器22依據該第一座標資訊在優惠資 訊資料庫3中搜尋得到一目標優惠資訊……例如A便利商店某門 市咖啡折扣。在本步驟,當伺服器2收到手持式電子裝置1的 第一座標資訊,即找出與該第一座標資訊相關的優惠資訊— 例如查詢該第一座標資訊落在哪個行政區的優惠地點的特定 範圍內,並提供對應的優惠資訊」,其中證據3之「第一座 標資訊」、「找出與該第一座標資訊相關的優惠資訊—例如 查詢該第一座標資訊落在哪個行政區的優惠地點的特定範圍 內」、「優惠資訊」可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10之「 位置資訊」、「該位置資訊與營業據點位置的距離小於一設 定值時」、「提醒訊息」,是證據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 、10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⒉證據1、證據2及證據3同屬伺服器發送電子型式兌換券相關技 術領域,皆利用行動裝置從伺服器接收兌換資訊,再藉由讀



取裝置讀取該資訊以兌換對應禮品或優惠,因此證據1、證 據2及證據3之技術內容的功能與作用具有共通性,是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證據1、證據2及證據3輕 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10之全部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 請求項5、10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1、證據2、證據4及證據5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6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進一步界 定內容如前所示,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理由已如 前述。證據5說明書第[0009]段揭示「參照圖3,係為本案一 實施例於電子裝置300上顯示唯一碼之示意圖。當電子裝置3 00接收到優惠伺服器100發送之唯一碼後,可顯示此序號或/ 及對應之條碼316,以供收銀機200之條碼讀取器210讀取。 在此,條碼316可為一維條碼或二維條碼。在一實施例中, 唯一碼可透過其他方式供收銀機200讀取」、第[0010]段揭 示「收銀機200接收電子裝置300提供之唯一碼後,便可經由 網際網路400向優惠伺服器100確認此唯一碼是否有效」、第 [0016]段揭示「電子裝置300可透過其他方式獲得唯一碼, 例如:電子裝置300下載應用程式後取得贈送之唯一碼」, 其中證據5之「優惠伺服器」、「電子裝置可透過其他方式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