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3年度,10號
CSEV,113,旗補,10,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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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漢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6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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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