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3年度,90號
STEV,113,店補,90,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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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90號
原 告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興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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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