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0號
原 告 呂秋𧽚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雅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