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3年度,111號
STEV,113,店補,111,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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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邱駿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書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
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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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