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2年度,1459號
STEV,112,店簡,1459,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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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459號
原 告 洪弘毅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清揚律師
被 告 鴻鑫智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根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被告資金需求商借款項而於民國112年3月 23日交付新臺幣(下同)34萬元予被告,然被告僅於112年3月 30日匯還17萬元,尚欠17萬元未還,爰先位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縱認原告交付被告之上開款項並非 借款,然兩造間並未存有被告受領17萬元之原因事實,爰備 位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7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辯稱:原告匯予被告34萬元之原因,乃兩造合作以被告 名義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申請儲能系統 設置專案之線路工程費用,兩造並約定各自分擔一半,原告 並非本於借貸之意思交付被告,被告亦全數將匯款用於繳交 申請費用,並無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查原告於112年3月23日匯款34萬元予被告,被告於112年3月 30日匯交17萬元予原告,有匯款單據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可 據(司促卷9-13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可以認定。四、觀諸被告提出之兩造Line對話內容(本院卷23-25、111-113 、117-121頁),被告法定代理人張根武於112年3月21日9時2 1分張貼台電公司通知被告繳付34萬元之線路工程通知單(本 院卷109頁),並稱「兄弟,併網費通知如附,照計畫,由日 昇先代墊(開發票),鴻鑫(指被告)帳戶支付予日昇」,原告 於同日9時24分覆稱「OK」(本院卷23、111頁),嗣於同日11



時56分原告傳送語音,該語音內容經勘驗,結果為:「阿那 個,併網審查的費用變成我們繳了,把那個鴻鑫的戶頭給我 吧,看要匯多少?你跟我講齁,過兩天給你傳過去」(本院 卷115、132頁)。繼而張根武於112年3月22日9時8分張貼被 告帳戶,於同日9時15分稱「兄弟早,鴻鑫智慧帳戶如上, 如電話所述,您方便的話匯34萬,短期內會回匯你17萬,或 你直接匯17萬也行!我會附上收據說明,用於台電併網審查 ,簡單速捷,一起加油,謝謝」(本院卷25、117頁)。接續 於112年3月23日11時56分原告貼出上開匯款34萬元之單據, 並稱「已匯款34萬元到鴻鑫戶頭,後續再麻煩嫂子處理」( 本院卷117頁)。被告遂於112年3月24日由張根武之妻楊興鳳 代理(本院卷133頁)繳款34萬元予台電公司,有被告提出之 匯款單及台電公司繳款憑證(本院卷119頁)可憑。五、而依台電公司113年1月8日函及所附申請表(本院卷91、95頁 ),前開張根武在對話中張貼之台電公司繳款通知及被告提 出之繳款憑證所指款項,乃被告申請審查儲能設備與台電公 司系統併聯計畫所繳付。基上,可認原告匯付34萬元予被告 ,乃作為繳納被告向台電公司為上開申請費用之用,復參諸 原告在前揭對話中於112年3月23日匯款前於同年月21日之語 音中表示該申請費用由兩造繳納,及112年3月23日匯款後貼 出匯款單據並於該日11時56分表示後續由張根武妻子處理, 可信原告明知其匯款被告34萬元之用途乃在與被告共同支付 台電公司上開申請費用。被告辯稱原告前揭匯款並非借款, 而係與被告合作向台電公司申請所支付之線路工程費用,兩 造並約定各自分擔一半等語,應為可採。從而,原告先位主 張其所匯款項乃借款,並非可採,且被告受領此等匯款既基 於兩造合意共同支付台電公司申請費用而來,亦非無法律上 原因。原告備位主張被告取得匯款乃不當得利,當屬無據。 至原告另主張縱其知悉被告就匯款之用途,然其用意只在協 助、幫忙被告,並非參與投資,被告後續因資金未到位而未 繼續進行,即應還款等語,與原告在上開對話中所言與被告 共同繳納費用之示意未合,且就被告未續行即應還款之主張 ,復欠依據,原告上開主張即不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備位依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萬元及利息,均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證 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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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鑫智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