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70號
原 告 王覲權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
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
賃物之價額為準。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及第77條之9第
2項可資參照。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及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梁源寶遷讓房屋等事件,係因租賃權涉訟,茲依原告提出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1年、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7,000元,租金總額204,000。而租賃物之現值依稅籍證明為170,800元,應以較低之房屋現值為租賃物之價額。又原告併請求已積欠之租金65,000元,應合併計算,其餘請求則為起訴後之孳息或損害賠償,不併算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35,800元,應徵收裁判費2,54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前向本院新市簡易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