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2年度,744號
SSEV,112,新簡,744,202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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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44號
原 告 陳慶維

被 告 林子翔

中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狀陳報相關書證,而未據被告
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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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