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
(),審裁字,113年度,136號
JCCC,113,審裁,136,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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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36 號
聲 請 人 孫建祥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
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再審案 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66 號刑事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111 年度聲再字第 277 號刑事裁定(下 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 ,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 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 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 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 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就憲法 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提出聲請或聲請不 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第 2 項、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5 款、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 上字第 3721 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 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 決。聲請人另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 台抗字第 999 號刑事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 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 定,合先敘明。
四、次查本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前已送達,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其法規範審查 之聲請應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惟聲請人於 112 年 11 月 10 日始向監所長 官提出聲請書狀,同年 11 月 16 日送達至憲法法庭。是其 聲請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 ,亦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五、復查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部



分,其聲請亦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 定期間,此有電詢最高法院之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亦 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 定要件不符,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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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