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3年度,23號
GSEV,113,岡補,23,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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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葉特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豪東風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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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風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