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維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蕭素淵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1日112年度岡簡字第227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廢棄
第一審判決,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06元【
計算式:43.34平方公尺×840元=36,406,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