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12年度,683號
GSEV,112,岡小,683,2024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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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國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46,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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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