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司聲字,113年度,6號
PTEV,113,屏司聲,6,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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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施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俟訴訟 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等間 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165號判決確定 ,依法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郭惠正、王秀雲葉世芳 、陳建宏及陳怡君已對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165號判決提起 上訴,訴訟尚未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11 2年度屏簡字第165號裁定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 訟尚未確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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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