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39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代位人黃忠慶及其他年籍不詳之被告間代位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3年3月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提出被代位人黃忠慶之被繼承人黃江浪之除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
承系統表,並需足以認定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及該被繼
承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
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
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
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
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前開戶籍謄本中之記事請勿省略
。
二、請詳列被代位人黃忠慶及其他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分
別為何(依配偶、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
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
三、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969土地)及屏東
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及異動索引(須包含他項權利部及全體共有人之資料,各
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隱),經本院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調閱黃江浪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該通知書僅記載969土地
一筆。如原告認黃江浪之遺產內有其餘之不動產,請一併提
出遺產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各權利人之年籍資料亦勿遮隱)。
四、請原告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
五、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