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3年度,18號
ILEV,113,宜補,18,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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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趙麟偉
蔡彥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成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0,0
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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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