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司調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宋文德(原名曹文德)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依據本院查得相對人在監資料顯示,相對人正在台東監獄服 刑,顯見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堪認為不能調解,依上開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駁回如主文所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