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6號
原 告 游桂葉
上列原告及被告徐芷妍、徐定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1,1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