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3年度,32號
SLEV,113,士補,32,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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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2號
原 告 何秀英
訴訟代理人 李德發
被 告 吳振安
吳星雨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97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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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