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642號
原 告 朱健郎
被 告 張躍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