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致豪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2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致豪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許致豪在網站上非法賭博財物,所為非是,兼衡 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