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2年度,1236號
SLEM,112,士簡,1236,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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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凱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字第25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凱翔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點○四二八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許凱翔所持毒品之重量非鉅,並考量其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暨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查獲之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0428公克),檢出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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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