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2年度,1223號
SLEM,112,士簡,1223,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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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為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調偵字第1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為先犯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施為先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被害人受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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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