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2年度,1097號
SLEM,112,士簡,1097,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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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翎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翎馨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 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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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