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原簡附民字,112年度,1號
SLEM,112,士原簡附民,1,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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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士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詹淑惠

被 告 賴永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雖以被告進行除草工作未管理現場致其受傷為由 ,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惟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尚未經檢察官起訴 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尚無可資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存在, 原告係於他人為被告之刑事訴訟案件中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此部分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 予駁回。另原告得於被告刑事案件繫屬後,另行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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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