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調字,113年度,72號
CYEV,113,朴小調,72,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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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許進富
即 原 告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狀誤
載為「三井住友海上集團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二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 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 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 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 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法所 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 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 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 人」,第208條第3項前段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 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經查:被告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松延洋介,此有本院依 職權調取之公司基本資料可稽。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松延洋介,難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附表編號二逾期不補正, 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提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核發,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登 記資料(包含董事長個人資料);或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服務網頁閱覽公司基本資料,以知悉其內容。以訴狀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松延洋介,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 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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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