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3年度,111號
CYEV,113,嘉簡調,111,202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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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冠衡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盧火炎
盧彩霞
盧信全
李柏賢
盧俊宇
林再正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盧火炎、邱盧彩霞盧信全
李柏賢盧俊宇、林再正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920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600元×土地面積352平方公尺×原告
分1/10=161,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1,7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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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