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25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賴旺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旺枝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38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