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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2年度,555號
CYEV,112,嘉簡,555,2024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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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滄海
鍾婉妤
蔡曜鴻
龔育千
鄭玄藝
李錢秀

吳彩霞
陳亭秀 住○○市○區○○街000號3樓3 鄭弘藝
住臺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000巷00


鄭文洲
朱嘉麗


曹國輝
張 媖
王建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冠雲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5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上訴人中任一人繳納,其
他上訴人即免負繳納之責),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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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