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救字,113年度,3號
NTEV,113,投救,3,2024021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簡美美
相 對 人 簡美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即本院11 3年度投補字第7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 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