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王崇政 住○○市○區○○○○○00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水波、李青山、陳永林、黃
啟顯、黃仁和、李朝銘、李洪月、李金財、李憲政、洪李桂栗、
楊金郁、陳志郎、李國南、李彩鑾、何梅蘭、李嘉雄、李啟裕、
李其昌、陳美浮、李采珠、李昌祐、李育麟、李柄寬、蔡火文、
湯邁、楊孟翰、王睿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二、原告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 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 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 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 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